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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 -2019年民法复习内容-河北专升本

河北成人高考网www.hbcrgk.cn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09日

       第二部分物权  第八章物权概述与物权的变动

       五、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总称。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物权的设立,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物权的设立,使一个新的物权出现,所以也称物权的发生。民事主体为自己设立物权的,称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定物权的,称物权的设定,不过,从他物权人方面看,也是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主体非依据他人即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通过生产、先占、添附、没收、善总取得、取得时效等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取得物权。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由于物权主体的变更通常涉及到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因此,物权的变更一般指狭义变更。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量的变更,指物权的标的物在数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又称物权质的变更,指物权在内容上发生某些变化。

  物权的终止也称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相分离。物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不仅原权利人的物权消灭,并且其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权。如物权的标的物灭失,不仅原物权人的权利消灭,其他人也不可能再取得该物权。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权利主体分离,但又与新的一主体结合。物权的相对消灭从原权利人来说,是物权的消灭,从权利取得人来说,为物权的取得。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公示方式。原因在于,不动产物权类型繁多,占有关系十分复杂,常常涉及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可以加强对不动产占有关系的法律调整,明了设立在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

  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主管机关掌管的专门薄册上。在我国,房产行政管理机关为房产变动登记机关,土地管理机关为土地所为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机关。不同的机关有专门的登记管辖权,不能替代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完毕,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登记完毕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撤回登记;真正的权利人也有权对登记提出异议,要求不予登记。

  (二)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占有或交付为其公示方式,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对于以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比如,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让与不动产物权时已经因其他原因而占有动产时,在让与合意成立时,即生交付的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时,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订立契约,使受让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同时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请求权,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以代交付。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前者如物权的抛弃、遗赠等;后者如设定、变更及转让物权的契约行为,这是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

  2.事实行为与事件

  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物权客体灭失等。

  3.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

  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没收、法院的判决等而致物权发生变动。